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25号
蒋金桥:
本院受理原告程棒与被告蒋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金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程棒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蒋金桥负担(原告程棒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被告蒋金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程棒275元并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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