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561号
黄卫平: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黄卫平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赔偿款3182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74元,由被告黄卫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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