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强清8号
本院根据彭立军的申请,于2019年5月23日裁定受理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28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为鲁民。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10日前向清算组(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五楼;邮政编码:210000;联系人:鲁民律师,联系电话13337718999,方磊律师,联系电话15380750899)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清算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1号楼501室会议室(本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召开江苏烽生源垃圾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清算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清算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