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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强清11号受理强制清算程序、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19-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强清11

本院根据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710日裁定受理南京浦口石油化工厂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12日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浦口石油化工厂的清算组,负责人为徐燕律师南京浦口石油化工厂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10日前向清算组(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7楼;邮政编码:210000;联系人:潘志伟律师,联系电话13851610005)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清算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浦口石油化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浦口石油化工厂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29日上午10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本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召开南京浦口石油化工厂的清算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清算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