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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本伟申请裁定受理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19-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破1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本伟的申请,于 2019年 5月 6日裁定受理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昊园林)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23日指定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破产管理人。东昊园林的债权人应于 2019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6 号中环国际广场商务楼 22 楼;邮政编码: 210009;联系人:杨曦;联系电话:1391298077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东昊园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09时30份在本院第三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召开东昊园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