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320号
孙猛、陈永武:
一、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陈永武对被告孙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永武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猛追偿;
四、如被告孙猛、陈永武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可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陈永武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9号天华硅谷庄园033幢4单元1008室的不动产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被告孙猛第一、二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