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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袁爱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772

袁爱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袁爱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袁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4442.4二、被告袁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4913.93三、被告袁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4442.4元为基数,2016年6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四、被告袁爱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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