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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梅香诉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93号

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张梅香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因原告梁勇2019年9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本院准许原告张梅香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