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790号
徐子乐:
本院受理原告徐皓诉被告徐子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房租费人民币7000元以及在租房期间欠缴的电费人民币714元,合计人民币77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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