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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棠棠、汤能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691

刘棠棠、汤能格

    本院受理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刘棠棠、汤能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31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元,由被告刘棠棠、汤能格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