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813号
汤佳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忠与被告汤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志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汤佳利负担(原告张志忠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被告汤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志忠2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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