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137号
黄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阚顺兰诉被告黄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从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