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297号
王佳宁: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远诉被告王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佳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何志远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佳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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