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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普达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120号

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普达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伟涂化工有限公司、计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偿还原告欠款37500元,及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二偿还原告欠款35500元,及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还款金额为诉请一中部分款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