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654号
吴宗耀: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腾兴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南京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显荣、吴宗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5日内返还扣件362只、套管709根、钢管架子18个,并判令第一被告给付扣件、套管的租金(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扣件按0.0045元/只/日、套管按0.0045元/根/日计算);2、判令第一被告给付租金、损害维修费、装卸费、违约金,合计589652.2元;3、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律师费(具体按2019宁爱律字第80号约定计算);4、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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