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813号
邓其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军诉被告邓其林、许梦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就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3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32幢1802室房屋的过户行为;2、判令被告二在75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41.2万元及延迟履行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2万元、差旅费1000元,被告二在上述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958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