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永琴诉被告赵宏龙、赵宏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335号

赵宏龙、赵宏福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琴被告赵宏龙、赵宏福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2019)苏0111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判决将执行款213796.09元的一半106702.5元执行回转归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