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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顾磊诉被告张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295

张忠秋

本院受理原告顾磊与被告张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2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张忠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磊支付借款本金128000及逾期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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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