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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高泉松诉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039

高伟

本院受理原告高泉松与被告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高泉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泉松律师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高伟负担(该款原告高泉松已预交,被告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泉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0一六月二十八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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