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165号
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龙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支付131812元工程款(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2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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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