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750号
丁增华、丁增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毫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增华、丁增传、南京越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增华、南京越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豪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75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豪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丁增华、南京越质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南京豪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115元,被告丁增华、南京越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豪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15元并向浦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1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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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