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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714

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

本院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董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货款8430212.14元;二、被告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董文庆对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董文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811、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811元由被告烟台航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董文庆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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