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318号
金鑫、金宗友、卜永翠: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金鑫、金宗友、卜永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金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58333.37元及利息9739.57元(2019年7月2日前利息为9739.57元,并以258333.3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标准计算);2、被告金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700元;3、被告金宗友、卜永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金鑫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被告金鑫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中圣南街10号606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米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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