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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海云、周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408

王海云、周荣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王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3702.37支付利息(2019年4月25日为3427.16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及律师费2500元被告周荣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