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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张要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068

张要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张要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偿款73701.09元及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要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费6950.79元;被告苏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律师费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