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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何春林诉被告王波、萧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442

王波、萧扬

本院受理原告何春林诉被告王波、萧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壹万元;2、要求被告将承租期间拖欠的物业费肆仟伍佰元付清;3、要求被告付清拖欠4个月房租(自2018.4.18-2018.8.18)捌仟元整;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原先购买的家具、一张床、沙发、茶几,计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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