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42号
王波、萧扬:
本院受理原告何春林诉被告王波、萧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壹万元;2、要求被告将承租期间拖欠的物业费肆仟伍佰元付清;3、要求被告付清拖欠4个月房租(自2018.4.18-2018.8.18)捌仟元整;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原先购买的家具、一张床、沙发、茶几,计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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