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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忠其、南京大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212

王忠其

本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忠其、南京大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212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忠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421160.51、利息10027.56元,并支付自201971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被告王忠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25000元;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大华锦绣城小区22号楼2单元705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南京大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忠其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月七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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