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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典青诉被告韦传武、侯祖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501号

韦传武、侯祖成

本院原告李典青诉被告韦传武、侯祖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韦传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典青2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韦传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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