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995号
朱克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超移门经营部与被告朱克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朱克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超移门经营部6450元,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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