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61号
蒋本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蒋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本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洋借款本金2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8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李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650元,被告蒋本华负担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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