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立权诉张卫新、张国云、许凌志、张艮根、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2018)苏0111民初1842

张卫新、张国云

     本院对原告刘立权你们与许凌志、张艮根、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