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70号
刘光荣:
本院受理原告冯继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冯继红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元,由被告刘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