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194号
李安国: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李安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3502.2元;2、被告李安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3502.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3、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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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