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438号
张孝和:
本院对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孝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8000元及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