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明诉被告谢辉、杨明生、吴薇薇、王雷、杨冬冬、宗远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916

谢辉、杨明生

本院对原告李明诉被告谢辉、杨明生、吴薇薇、王雷、杨冬冬、宗远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辉、吴蔚蔚、杨明生、杨冬冬、宗远晨、王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明借款264080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8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28元,由被告谢辉、吴蔚蔚、杨明生、杨冬冬、宗远晨、王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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