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440号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向荣苗圃场诉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向荣苗圃场工程款1645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工程款1506586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质保金13929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37元,由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