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142号
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1314190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3141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2、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