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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孙文超诉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142号

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1314190元,同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3141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2、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三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