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虎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494号

安徽鸿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虎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惠利通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虎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7757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迟延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5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