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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德加诉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善门、许光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625

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善门、许光开

本院原告陈德加诉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善门、许光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625民事判决书(1、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德加货款102767.8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吴善门在49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许光开对被告吴善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善门、许光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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