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家山、李明华、吴华伟、吴晶晶诉被告孙亮、南京恒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95

南京恒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赵家山、李明华、吴华伟、吴晶晶诉被告孙亮、南京恒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5295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