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72

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419080.91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