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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洪林诉被告余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405号

余庭斌

本院原告周洪林诉被告余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余庭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周洪林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余庭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彭小铮

联系电话:025-83529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