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293号
黄有青:
本院对原告王静诉被告黄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2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有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静借款本金9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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