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号
洪杰、洪小康:
本院受理郑诗斌与洪杰、洪小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洪杰、洪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诗斌劳务工资人民币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杰、洪小康负担(原告已经预交25元,被告洪杰、洪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诗斌25元并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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