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658号
江帆: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江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元利息为本金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8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