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何娟诉被告刘春志民间借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214

刘春志

本院受理原告何娟诉被告刘春志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春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娟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0000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5日其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5日其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何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