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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华鸿骋贸易有限公司诉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256号

来安县龙池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鸿骋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824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