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丁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王奎、张红星、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49号

王奎、张红星、史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丁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2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原告在抵押的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021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