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学兵诉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002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学兵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潘学兵办理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8号万汇城(北区)05幢1单元 1509室房屋【苏(2017)宁浦不动产权第0088049号】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本案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五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