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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和、陈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782号

陈国和、陈旻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国和、陈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4158元及公摊费用840元,合计499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2元/日自201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七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